民法典中如何认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导读: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效力待定合同的认定为当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实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或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进行的代理行为,导致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这些情形下,合同的最终效力需依赖于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七十一条详细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关内容: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除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外,均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为有效。
2.对于无权代理及代理权瑕疵的情况,也明确规定了追认权、催告权及撤销权等制度,以保障合同相对人的权益。
3.复代理的转委托亦需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否则代理人需对转委托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快车提示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的效力为:
1.一旦效力待定的合同得到权利人的追认,该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追认可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进行,但通常需以通知的形式明确表达。
3.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
4.若合同未被追认,则自始无效,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义务,但可能需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5.对于因合同无效而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行为人有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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