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诉讼费标准
导读: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费标准并非一概而论,而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与情况来判定啊
1.对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由于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每件案件仅需交纳10元的诉讼费用,具有象征性意义,故不在深入讨论之列。
2.对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特别是因补充申报债权而引发的诉讼,其诉讼费标准则较为复杂。
若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补充申报人确认债权的诉讼请求,尽管从表面上看似乎应由败诉方即债务人(或破产人)承担,但实践中多倾向于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内,债权人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便参与后续的破产程序。
2.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的债权,虽《企业破产法》未直接规定视为放弃,但允许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
这种补充申报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79项,被分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两类。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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