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有哪些
导读: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不可能再出现新的债权时,即债权关系已趋稳定,不再有新增的债权发生,此时最高额抵押权即确定。
2.若债务人或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其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最高额抵押权也随之确定。
3.若双方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限届满,则依据合同约定,最高额抵押权确定。
4.若对债权确定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可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5.《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还明确了其他情形,如抵押权人知悉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以及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等,均会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1.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广泛,涵盖了债务人与抵押人约定的特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法律快车提醒,这一范围可通过双方协议进行变更,包括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的具体内容及最高债权额等。
2.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3.即便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只要经当事人同意,也可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中得到了明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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