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向股东确认债权吗
导读:
破产程序终结后一般不可以向股东确认债权。
1.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发现破产企业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确实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加分配以追讨债权。
2.股东作为企业的投资者,其权益与债权人的权益在破产程序中是有所区分的。股东权益的确认和分配是在企业清偿完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进行的,而非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直接向股东确认债权。
因此,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应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申请追加分配,而非直接向股东确认债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破产终结后追讨债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律,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若发现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破产人有其他应当供分配的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并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最终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该方案明确了可供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债权清偿顺序、清偿比例以及分配方式和时间等关键内容。
2.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发现仍有可供分配的财产,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追加分配。
追加分配的流程大致包括: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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