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包括什么
导读: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人格权涵盖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
1.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涵盖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
2.这些权利不仅保护了民事主体的生理与心理健康,还确保了其个人身份、形象及名誉的完整与尊重。
3.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些权益的存在进一步丰富了人格权的内涵,为民事主体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
法律快车提示一般人格权,其标的为民事主体的全部人格利益。这一权利通常涵盖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四个方面:
1.人身自由确保了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如身体自由权、婚姻自由权、通信自由权及住宅自由权等。
2.人格尊严则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及最起码的尊重。
3.人格独立强调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不受外在力量的干预与强制。
4.人格平等则意味着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与从属关系,任何一方均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一般人格权相较于各种具体人格权而言,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概括性:一般人格权在构成上表现出集合性特点,是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抽象与总括,能够反映具体人格权的本质特征与共同目的。
2.普遍性: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利益的一般抽象,一般人格权不会因权利主体或权利构成的不同而出现差别。
3.专属性:一般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转让或抛弃。这一特征体现了人格权的内在属性及其对于个人身份与尊严的不可分割性。
4.法定性:尽管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性与普遍性特点,但其主体范围、存在形式等仍需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这确保了人格权在法律框架内的稳定与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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