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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10-16 05:38: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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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冒名股东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侵犯被冒名者姓名权或名称权的民事责任;其股东身份因缺乏合法性与真实性而不被法律认可;虽不需直接承担公司债务,但若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冒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冒名股东,即未经实际出资人或他人同意,擅自使用其名义进行公司注册登记,成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责任包括:

  1.冒名行为本身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姓名权或名称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在法律层面,冒名股东若未实际出资且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股东身份因缺乏合法性与真实性而不被法律所认可。

  3.当公司出现债务纠纷时,尽管冒名股东在名义上是股东,但由于其并未真实出资,且未享有和履行股东的实际权利和义务,因此通常不需要直接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

  4.若冒名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冒名股东可能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被借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被借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公司注册登记,而该被借名人并未实际参与公司治理,也未享有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在此情境下,被借名股东面临着显著的法律风险。

  1.由于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根据法律的公示公信原则,被借名股东需承担可能因公司债务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即便其并未实际出资或参与公司运营。

  2.被借名股东还可能面临被卷入公司诉讼的风险,因为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可能被视为诉讼主体之一。

  3.被借名股东还可能因实际出资人的不法行为(如抽逃出资、挪用资金等)而受到牵连,影响其个人信用和声誉。

冒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三、约定挂名股东的权利保护

  约定挂名股东,通常是指通过协议方式,双方约定一方为公司的名义股东,而另一方则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在此情境下,约定挂名股东的权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1.双方应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虽然约定挂名股东在名义上不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应确保其在公司决策过程中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参与权等,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3.若发生纠纷,约定挂名股东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快车提醒您,由于约定挂名股东并非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或经营者,其权利保护可能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在签订协议时应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并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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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名股东的责任就是需要对于未缴足出资的股东的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挂名股东的责任就是需要对于未缴足出资的股东的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与显名股东承担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未依法成立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二)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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