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补偿费归谁所有的法律条文
导读:
针对农村土地补偿费的归属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
1.农村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是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当土地被征收时,相关的补偿费用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和分配。
2.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法律还严格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土地征收青苗费的计算方式主要取决于被征收土地的年产值以及青苗的耕种季数。具体而言,青苗补偿费等于年产值除以青苗的耕种季数。例如:
1.如果农村一年种植两季作物,且年产值为2400元,当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需要清除其中一季作物时,青苗补偿费就按照年产值除以耕种季数来计算,即1200元/亩。
2.对于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则一律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通常是土地使用权人。具体来说:
1.如果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这意味着,在土地被征收时,青苗补偿费应当直接支付给种植青苗的农户或土地使用权人。
2.如果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如果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
法律快车提醒,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青苗补偿费能够真正惠及到实际受损的农户或土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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