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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是指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10-12 11:14: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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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企业或商业活动的建设用地,可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进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

  一、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是指什么

  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简而言之,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1.它涵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自主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创办企业、商业活动所使用的土地。

  这类土地在过去常见于乡镇企业的建立及招商引资项目中,是农村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值得注意的是,这类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能够进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并享有与国有土地同等的权利与地位。

  二、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特点

  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具有几个显著特点。

  1.其使用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个人所有,这体现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2.该类土地的主要用途是生产经营活动,如企业建设、商业运营等,与宅基地和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在功能上有所区分。

  3.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在流转和交易上受到一定的限制,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该类土地的价值日益凸显,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资源。

  三、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流转前提

  法律快车提醒,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的流转并非无限制进行,而是需要满足一系列前提条件。

  1.必须确保土地的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非法建设。

  2.土地的流转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3.流转过程中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权益分配,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4.流转后的土地应继续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闲置或浪费土地资源。

  只有满足这些前提条件,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的流转才能合法、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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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农村特定建设用地。操作包括:1.依规划确定用地性质;2.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3.征收时需依法补偿,保障农民权益。
  • 法律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第二百三十四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法律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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