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偿还能力还借款算不算诈骗行为
导读:
没有偿还能力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诈骗行为,借款人在借款时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并采取了虚构事实、伪造证明文件等手段以骗取借款,则属于诈骗。如下:
1.如果借款人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仅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偿还,那么这仍属于民事借贷纠纷范畴,不构成诈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的构成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伴随特定的诈骗手段。
因此单纯的无偿还能力并不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快车提示当涉及无偿还能力的判定时,法院会依据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1.申请人可以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以偿还债务。
2.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拒绝申报或隐匿、转移财产,法院则会认定其暂时无履行能力。
3.这一判定过程遵循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境下,法院更注重于对被执行人实际财产状况的调查与确认。
无力偿还债务并不直接等同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如下:
1.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存在其他严重妨碍、抗拒执行的行为。
2.若借款人确因无偿还能力而无法履行债务,且未采取任何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则不会因此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债务人基本权益的尊重与保护。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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