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是故意还是过失
导读: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犯罪。
1.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聚众斗殴行为时并非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导致,那么这样的行为将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2.故意犯罪强调的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明确的犯罪意图,而聚众斗殴罪正是基于这种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意图而成立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这种故意具有特定的动机和目的。
1.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的动机并非完全出于个人的利害冲突或物质利益的追求,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这种主观故意及在此指导下实施的客观行为,共同构成了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
2.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目的实施聚众斗殴行为,对聚众斗殴罪的法益保护并不产生影响,也不影响聚众斗殴罪的成立。
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行为人在聚众斗殴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行为来判定。具体而言,以下两种情况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其中,“组织”指的是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群体;
3.“策划”则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
4.“指挥”则是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
这些行为都体现了行为人在聚众斗殴中的主导作用,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积极参加”的认定,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避免将一般参与者误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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