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伤残在什么地方
导读:
面对伤残鉴定的需求,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鉴定地点依据不同的伤残原因而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应前往司法鉴定机构申请;
2.对于工伤的伤残鉴定,则应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3.若涉及治安或刑事案件造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这属于法医鉴定的范畴;
4.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的人体损伤,应由法医机构进行鉴定,但需注意这并不属于伤残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范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明确指出,伤残评定及财产损失评估应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提供符合条件的机构供当事人选择。
法律快车提醒您,针对不同类型的伤残情况,鉴定机构的选择亦有所区别。
1.以工伤鉴定为例,若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则涉及赔付问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可能涉及由单位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这一过程需通过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成。
2.对于其他类型的伤残,如交通事故所致,则需前往司法鉴定机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中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则归属于法医鉴定的领域。
关于伤残鉴定的时机,一般而言,应在治疗结束后3个月进行。
1.伤残评定通常应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无需再治疗或已无治好的可能时方可进行(但需注意也有例外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此有明确规定,指出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3.若伤情已稳定,可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提前进行鉴定。对于体内有固定物(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的情况,则需取出固定物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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