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内部行政行为吗
导读:
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包括内部行政行为的。
1.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其特点在于它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具有法律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等特征。
2.内部行政行为,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行政首长对所属机构人员的工作指示、命令等,主要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组织管理活动,不涉及外部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
法律快车提醒您,内部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诉的。
1.这主要基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十二条第(三)项,明确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2.内部行政行为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组织管理,与行政机关外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不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一般来说,内部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1.工作性质的内部行政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安排、指示、命令、批准、答复等,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计划、制度等。
2.人事性质的内部行政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调动、考核、升降工资等。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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