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哪些特征
导读:
1.处分性
所谓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1)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2)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须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
2.特定性
所谓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特定性这一特征主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其他属于立法范畴的行为,如制定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等。
3.单方性
所谓单方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单凭行政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这个行为产生效力,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合意。
法律快车提醒您,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单方性的理解,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注意对行政合同行为的理解。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与公民、法人等通过合同方式,使双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的行为。
(2)注意对行政行为职业培训教育网众意见的理解。公众参与是行政法上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之一,指的是行政主体必须在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辩和陈述。
4.外部性
所谓外部性,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而做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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