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予的财产能要回吗
导读:
恋爱期间赠予的财产是否能要回,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1.根据《民法典》关于赠与的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通常要求赠与财产的交付,但特定情形下的赠与,如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则为诺成性合同,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因此若恋爱期间的赠与属于此类特殊情形,且未实际交付,则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
2.大多数情况下,恋爱期间的赠与被视为基于双方情感交流的自愿行为,一旦完成交付,则难以要回。
恋爱期间赠予的财产,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要求返还:
1.借贷性质的赠与:若双方明确约定为借贷,而非赠与,则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按借款处理,要求返还。
2.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若赠与的大宗财物(如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等)或一定数额的金钱(如见面礼、叩头礼等)是以结婚为前提的,一旦双方未能结婚,赠与人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3.道德败坏的赠与:若赠与人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即使赠与大额财物,从道德和公平原则出发,也可要求返还。
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赠予的财产,主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及不当得利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若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而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则该赠与行为未生效,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2.若赠与行为导致赠与人经济困难或受赠人取得财物失去基础(如双方关系破裂),则构成不当得利,赠与人亦可据此要求返还。
法律快车提醒,在具体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案件事实,综合判断是否支持返还请求。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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