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跟一般担保的区别
导读:
连带担保与一般担保的核心区别在于其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性质。
1.连带担保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被视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可直接向任一方求偿,无需考虑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
2.在一般担保中,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代为履行的义务,具有明显的补充性质。这种区别直接影响了债权人在债务追索过程中的策略和选择。
1.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责任紧密相连,债权人可在保证范围内自由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求偿,且双方均无权拒绝。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债权的安全性。
2.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履行且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其责任承担具有后置性和补充性。
法律快车提醒,抗辩权是担保制度中保障担保人权益的重要机制。
1.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强制执行前,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权利保护了保证人在主债务人尚有清偿能力时,不被过早地卷入债务纠纷。
2.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则不享有此权利,其需与主债务人共同面对债权人的追索,无法以债权人是否已向主债务人求偿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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