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罚
导读:
对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可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如下:
1.若企业或个人明知或应知所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即便其目的并非直接为了非法营利或偷逃税款,但其行为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违反了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可对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3.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三种情形: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实际案例中,需根据具体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来判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快车提示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移送标准,主要依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1.在不以偷税和非法营利为目的,且实际上也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若开票方如实计提、缴纳增值税税款,并未向受票方收取任何形式的好处费,而受票方虽申报抵扣了税款但同时也相应地作了虚假销售,并未偷税,未给国家造成损失,更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则其税务违法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若案件中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涉及大量金额、多次作案、伪造证据等,则可能构成犯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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