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严重疾病有哪些
导读:
监外执行是针对特定条件下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中,罪犯身患严重疾病是申请监外执行的重要条件之一,监外执行所指的严重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大类:
1.严重传染病、反复发作的精神病、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2.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严重血液系统疾病、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五官伤病后严重功能障碍、周围血管病、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
3.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寄生虫侵犯重要器官或组织、特定职业病以及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等。
法律快车提醒您,监外执行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当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在监狱外接受医疗救治时,可以申请监外执行。但需注意,对于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的罪犯,为保护其及婴儿的健康,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哺乳期限通常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于因身体原因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如果其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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