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什么原因引起
导读:
监视居住的原因多样,主要源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情况及案件特殊性的综合考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符合逮捕条件的前提下,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即可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处于怀孕或哺乳婴儿期;
3.作为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需要,监视居住更为适宜;
5.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需继续采取监视居住。
此外,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同样可适用监视居住。这些原因均体现了法律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1.监视居住的对象明确限定为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些条件包括身体健康状况特殊、生理状态特殊、家庭责任重大,以及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和办理需要。
2.对于那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情况,也可将其纳入监视居住的对象范围。
法律快车提醒您,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兼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及权益保护。
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定,以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些规定具体包括: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会见他人或进行通信;
3.在接到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配合调查;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或破坏证据;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与他人串供;
6.还需将护照、身份证件、驾驶证件等交执行机关保存。若违反上述规定且情节严重,将面临逮捕甚至先行拘留的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强化监视居住的约束力,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范围内活动,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拓展阅读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