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嘱房子给女儿儿子可以争吗
导读:
当老人明确在遗嘱中表示将房子留给女儿时,儿子通常无权直接争夺。
1.老人遗嘱中将房子指定给女儿,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具有约束力的。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如果儿子认为遗嘱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遗嘱人立遗嘱时受欺诈、胁迫,或者遗嘱被篡改等,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异议,但这并不直接意味着他可以争得房产。
法律快车提醒,遗嘱中房产继承权的规定,主要遵循《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1.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因此,在遗嘱中,老人可以明确指定房产的继承人,无论该继承人是否为法定继承人。只要遗嘱合法有效,房产的继承权就应按照遗嘱的规定执行。
儿子若想争遗嘱中的房产,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遗嘱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因此,除非遗嘱本身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儿子直接依据法定继承权来争夺房产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1.如果儿子认为遗嘱无效或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他应提供相应证据,并依据《民法典》中关于遗嘱无效或可撤销的具体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这些规定可能包括遗嘱人立遗嘱时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遗嘱被篡改等情形。
2.即使遗嘱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也不一定意味着房产就会直接归儿子所有,因为还可能涉及到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权益。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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