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逮捕了还是没有逮捕
导读:
监视居住并不等同于逮捕。
1.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监督,以确保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2.而逮捕则是一种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通常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认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需要被羁押以等待进一步的法律程序。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等。若其违反这些规定且情节严重,则有可能被逮捕。
因此,监视居住本身并不等同于逮捕,而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现和行为来决定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监视居住期间,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以下行为且情节严重,则有可能被逮捕: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时拒不到案或逃避传讯;
4.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5.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以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
6.其他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些行为都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意图或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因此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以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监视居住会在以下情形下被解除: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2.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在监视居住期间,如果经过侦查、起诉和审理程序,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法定不起诉、免除刑罚等情形,则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律师等提出解除要求并经审查认为合理的。
如果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或存在其他不合理情形,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解除要求,经审查认为合理的应当予以解除。
解除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并经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并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同时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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