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需要什么人到场
导读:
继承公证要求所有的继承人均到场。如下所示:
1.若存在继承人因故无法到场的情况,应说明情况并作出书面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或者通过正式的委托协议委托他人代为到场。
2.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若未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
3.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也指出,放弃继承的声明可以口头形式作出,但需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支持其有效性。
办理继承公证,申请人需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证件和材料,法律快车提示情况如下:
1.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2)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介绍信,阐述公证目的及家庭情况。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者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以及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若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需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并可能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遗嘱继承除需提交上述部分材料外,还需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及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件。
继承公证的办理流程一般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需携带规定材料前往公证处。
2.公证处将审核材料,确认继承人身份及遗产情况。
3.若所有继承人无异议,将进行公证并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4.关于费用,继承公证通常需缴纳一定的公证费用,具体数额根据当地公证处的收费标准及遗产价值等因素确定。
5.在公证过程中,还可能涉及核定未缴纳的税额或债务等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6.若选择跳过公证手续,需确保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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