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多少以上的应予追诉
导读:
当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五千元以上应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一标准明确了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时,将触发刑事立案程序,体现了法律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严格保护。
法律快车提醒您,对于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量刑问题,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若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归还所侵占财物,法院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减轻刑罚,但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罪的立案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自己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占行为,即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
3.侵占的财物数额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即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罪的立案基础。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侵占行为的认定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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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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