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过程包括哪两个部分
导读:
合同订立的过程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共同构成了合同成立的基础,缺一不可。
1.要约阶段是合同订立的起点,它体现了当事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主观意愿。
(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并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接受该要约,要约人即受其约束。这体现了要约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2)要约的生效以到达受要约人为条件,且要约人可以撤回或撤销要约,但需符合法定条件,《民法典》还规定了要约失效的几种情形,进一步明确了要约的效力边界。
2.承诺阶段则是合同订立的完成阶段。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有效要件包括由受要约人作出、向要约人作出、在有效期内作出且与要约内容一致。
(2)承诺一旦生效,即标志着合同的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视为新要约的提出,而非原要约的承诺。
在合同订立的要约阶段,要约人需向受要约人发出具体确定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旨在与对方订立合同。
1.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以便受要约人能够准确理解要约人的意图。
2.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这体现了要约的严肃性和法律效果。
3.要约的生效以到达受要约人为条件,一旦要约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内容的约束,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
4.在特定情况下,要约人可以撤回或撤销要约,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如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撤销要约的通知则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5.《民法典》还规定了要约失效的几种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要约的效力边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订立的承诺阶段是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并作出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过程。
1.承诺的有效要件包括由受要约人作出、向要约人作出、在有效期内作出且与要约内容一致,承诺一旦生效,即标志着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在承诺的形式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进行承诺。
(1)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快车提醒你,这些多样化的承诺形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和灵活性,有助于促进合同的顺利订立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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