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依据
导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依据主要源自《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公司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
2.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3.这一规定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确保在公司股东行为背离法律初衷时,能够依法追究其责任,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快车提醒您,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公司必须合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人格,即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具备独立的财产、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人格否认应以股东实施了某种造成公司形骸化的行为为前提,如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实施有损公司自身利益的行为,导致公司资本不足或形骸化;
3.公司人格否认应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股东的违法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1.它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通过否认被控制、失去独立性的法人空壳的独立人格,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确保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它弥补了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防止了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该制度也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完善、成熟。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法律实现了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向实质上的公平合理的转变,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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