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股东股权可以转让吗
导读:
面对失信人股东股权的转让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失信人的股权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那么该股东便不可自行转让其股权。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具体到股权这一财产权,当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其转让权将受到限制。
2.《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也规定了在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并给予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若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的二十日内未行使此权利,则视为放弃。
关于失信人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
除了上述提及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强制执行程序下股权转让的规定外,还应关注到,当股东因失信而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况下,其股权转让行为可能会受到额外的监管和限制。
法律快车提醒,若公司章程中明确禁止股权转让,那么股东在尝试进行股权转让时将面临障碍。
1.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如果公司章程中设置了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或完全禁止转让,那么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2.在此情境下,股东若希望转让股权,首先需要审视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了解是否存在转让的可能性及具体条件。
若公司章程确实禁止转让,且股东无法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豁免该规定,那么股东可能需要考虑其他途径来解决其股权问题,如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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