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走保险要医院哪些证明
导读:
工伤走保险时,医院需提供的证明主要包括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这些证明是确认工伤事实及伤害程度的重要依据。
1.医院需出具详细的治疗记录、诊断结论及必要的检查报告,如X光片、CT、MRI等影像学检查结果,以全面反映工伤职工的伤害情况。
2.若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等可见损伤,医院还应提供相应部位的彩色照片作为辅助证明。
法律快车提醒你,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对于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复查鉴定的,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原工伤认定及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资料,以及首次就诊病历、住院资料、门诊病历、影像学检查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这些材料共同构成了工伤认定的完整证据链,有助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确判断工伤事实及伤害程度。
工伤认定并非由医院直接办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1.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非医院。医院的角色是提供必要的医疗证明和诊断资料,以支持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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