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再次鉴定吗
导读:
面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具体而言:
1.如果申请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
2.值得注意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即该结论为最终裁定,不得再行复议或重新鉴定。
当工伤被认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时,工伤职工可享受一系列的经济补偿与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以及辅助器具费等基础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工伤职工还将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还应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这些津贴将确保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省级工伤鉴定的流程是公正且严格的,旨在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在申请省级工伤鉴定时,需要准备并提交一系列必要的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这些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法律快车提醒,工伤认定申请表应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的伤害程度等关键信息。
3.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待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方可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这一流程确保了工伤认定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