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与名誉侵权的区别
导读:
在探讨诽谤罪与名誉侵权的差异时,首先需明确的是,两者在事实真实性上的要求截然不同。
1.诽谤罪的核心在于散布捏造的虚假事实,若所传信息为真,即便它损害了他人名誉,也不构成诽谤罪。
2.名誉侵权则可能涉及真实或虚假的陈述,关键在于这些陈述是否被法律禁止公开,一旦公开便可能损害他人名誉。
3.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自然人,法人、团体或组织无法成为其对象,而在名誉侵权中,这些非自然人实体同样可能遭受侵害。
4.两者的主观过错要求也存在差异,诽谤罪要求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则可能包括过失行为。
构成诽谤罪,需满足一系列条件。
1.必须存在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这是诽谤行为的起点,若所传信息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则不构成此罪。
2.这些捏造的事实必须被散布出去,散布方式可以是言语或文字等形式。再者,诽谤行为必须针对特定个体,即使不直接点名,但应能让第三人识别出被害人身份。
3.情节严重是构成诽谤罪的必要条件,如多次捏造事实诽谤、造成严重后果等。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诽谤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法律快车提醒您,名誉侵权相较于诽谤罪,其受害主体更为广泛,不仅限于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团体和组织。
1.在这些情况下,即使所述内容不完全是捏造的虚假事实,只要其公开宣扬违反了法律规定,并因此损害了受害者的名誉,即可构成名誉侵权。
2.例如,通过散布虚假消息诬陷某工厂的产品质量低劣,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这种行为即便未构成诽谤罪,也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或其他相关侵权行为。
因此,在处理涉及法人团体的名誉侵权案件时,应综合考虑事实的真实性、公开方式的合法性以及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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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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