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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9-14 06:34:33 人浏览

导读:

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主要在于生效时间、对抗第三人效力及公示公信力方面。登记对抗主义在双方合意时生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仅具公示力;而登记生效主义则在登记时生效,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且登记兼具公示和公信力。

  一、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

  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在法律上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1.从生效时间上来看:

  (1)登记对抗主义的生效时间为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即只要双方就某项权利或义务的设立、变更、转让等达成一致意见,该法律行为即产生效力,而无需进行登记。

  (2)登记生效主义的生效时间是登记之时,即只有在相关权利或义务完成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两者在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上也存在差异::

  (1)登记对抗主义下,未经登记的权利虽然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权利人进行了交易,那么该交易将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登记的权利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交易无效。

  (2)登记生效要件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在此模式下,只有完成登记的权利才能被视为有效权利,因此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对抗的问题。

  3.从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角度来看:

  (1)登记对抗要件的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登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让公众了解某项权利的存在或变更情况,但并不足以使公众产生对该权利真实性的信赖。

  (2)登记生效主义的登记则具有公信的效力,法律快车提醒,即一旦完成登记手续,公众就有理由相信该权利是真实存在的,并据此进行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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