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
导读:
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在法律上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1.从生效时间上来看:
(1)登记对抗主义的生效时间为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即只要双方就某项权利或义务的设立、变更、转让等达成一致意见,该法律行为即产生效力,而无需进行登记。
(2)登记生效主义的生效时间是登记之时,即只有在相关权利或义务完成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两者在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上也存在差异::
(1)登记对抗主义下,未经登记的权利虽然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权利人进行了交易,那么该交易将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登记的权利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交易无效。
(2)登记生效要件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在此模式下,只有完成登记的权利才能被视为有效权利,因此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对抗的问题。
3.从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角度来看:
(1)登记对抗要件的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登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让公众了解某项权利的存在或变更情况,但并不足以使公众产生对该权利真实性的信赖。
(2)登记生效主义的登记则具有公信的效力,法律快车提醒,即一旦完成登记手续,公众就有理由相信该权利是真实存在的,并据此进行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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