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
导读:
仓储合同是双务、诺成性、有偿、不要式合同。这一合同类型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即保管人负责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而存货人则需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
1.在仓储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仅是其占有权暂时由存货人转移至保管人,货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仍归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且保管人需具备依法取得的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并成立时即生效,无需特定形式。
仓储合同若得不到履行,则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损害赔偿三种。
1.继续履行即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其未履行的义务;
2.补救措施则是在合同已部分履行但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方采取相应措施以弥补对方的损失;
3.损害赔偿则是针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的经济补偿,可能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方式。
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而导致合同内容与真实意思不符;
2.一方或第三人采用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因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可撤销;
3.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也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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