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生效后都具有执行力吗
导读:
调解书生效后,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具有直接执行力。具体而言,法院的调解书在双方签收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是因为法院做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其生效需满足特定条件,即当事人签名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但这类调解书本身并不直接具备强制执行力,除非经过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程序。
调解书要获得强制执行力,关键在于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程序。根据《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
1.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人民法院将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若依法确认其有效,则该调解协议便具备了强制执行力。
3.一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书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的情形包括: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调解协议;
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
3.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
法律快车提醒,在这些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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