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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9-13 01:01:43 人浏览

导读:

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实施主体及行为内容的重复适用性上。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相对人,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而抽象行政行为则具有普遍约束力,可重复适用,主要由高级行政机关制定。

  一、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区别

  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区别:

  1.两者的概念存在显著差异。

  (1)具体行政行为,顾名思义,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直接关乎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涵盖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等广泛内容。

  2.实施这两种行政行为的主体亦不相同。

  (1)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广泛,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

  (2)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则较为特定,主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3.从行为内容的重复适用性角度来看,抽象行政行为因其普遍约束力而具有重复适用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则通常表现为对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直接赋予、剥夺等。

  4.两者在法律特征上也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进一步强化了它们在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同定位。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和特点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中的重要概念,其种类多样且各具特点。

  1.行政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它针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给予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等。这种行为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行政检查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进行的单方面了解行为。它涉及多个领域,如海关、税务、卫生防疫等,是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

  3.行政许可则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法律所允许活动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是行政机关对特定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方式。

  4.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为。在相对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确保法律得到执行。

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区别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类型和划分

  法律快车提醒你,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概念,其类型和划分同样值得关注。

  1.羁束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重要类型。在这种行为中,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其高度的规范性和确定性。

  2.自由裁量行为也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与羁束行为不同,自由裁量行为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更为原则性或留有余地,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了遵守这些规定外,还需要根据自己的意见来作出决定。

  3.抽象行政行为还可以根据是否需要特定方式才能成立而划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而不要式行政行为则无需以特定的方式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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