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之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可以再诉吗
导读:
在执行程序中,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拥有明确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不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还有权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事项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在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的不履行行为并不阻碍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再次寻求救济,包括再次提起诉讼。
1.和解协议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外部压力或强制均不能作为协议达成的前提,以确保双方的真实意愿得到体现;
2.和解内容必须合法,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3.参与和解的当事人需具备诉讼行为能力,或由其合法代理人代理,并授予特别权限以进行和解;
4.在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中,任何一位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全体承认,方对全体产生法律效力,以确保所有共同诉讼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当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1.依据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及时实现;
2.就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问题,有权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内容。
法律快车提醒,在处理过程中,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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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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