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不合格起诉谁
导读:
面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问题,首要任务是明确起诉的对象,一般起诉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1.产品责任诉讼的当事人主要包括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1)赔偿权利人,即原告,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这通常包括购买和使用了不合格产品的自然人和法人,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可能包括受到产品损害的第三人。
(2)赔偿义务人,即被告,则主要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2.如果运输者或仓储者对产品缺陷负有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在诉讼中追加其为案件当事人,或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追偿。
3.在无法准确判断产品缺陷具体环节时,受害人可以选择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之一作为被告,或同时对两者提起诉讼。
选择产品责任诉讼的法院,是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2.受害的消费者在遭遇产品责任问题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上述任一地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诉讼金额的大小及案情的繁简程度,受害者可向不同级别的法院提出诉讼,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举证责任是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为了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负担,我国法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原本应由原告(受害者)承担的举证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转换为由被告(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
2.受害者只需证明其受到的损害是由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而无需证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3.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不存在缺陷,或者损害并非由产品缺陷所导致。这一特殊举证形式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产品责任诉讼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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