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申请复议去哪个部门
导读:
面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若持有异议并希望申请复议,应当直接向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这一规定确保了复议程序的直接性和针对性,使得控告人能够迅速、有效地对不予立案的决定进行质疑,并寻求进一步的法律救济。
控告人在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需在七日内向原决定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详细阐述个人认为应当立案的理由,以及为何对原决定持有异议。
法律快车提醒您,这一流程的设计旨在保障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复议机关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从而作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后,应迅速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2.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不予立案,并需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若对此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职责,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监督体系,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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