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立案后可以不做伤情鉴定吗
导读:
报警立案后,是否进行伤情鉴定并非立案的必要条件。立案主要基于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而非必须依赖伤情鉴定结果。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立案需满足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存在被客观证据所证明的犯罪行为;
2.法律条件,即该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且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即使受害人未做伤情鉴定,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公安机关仍可立案侦查。当然,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伤情鉴定往往对案件性质的确定和量刑有重要影响,但并非立案的先决条件。
法律快车提醒,报警立案的条件主要包括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两个方面。
1.事实条件是指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这要求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
这里的“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存在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不要求立即查明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全部细节。
2.法律条件则是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且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安机关才会依法立案侦查。
如果报案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控告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公安机关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
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复议或异议的提出旨在为控告人提供一个申诉渠道,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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