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包括哪些
导读: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两种类型。
1.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这些事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同主体面临的法定解除事项可能有所不同。
(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可自由解除合同;
(2)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则可能涉及保险费的退还问题,具体依据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
2.意志解除,又称协议终止,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这要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即可行使解除权。
法律快车提醒,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行使并非无限制,而是受到一定条件的约束。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1.投保人在主观上需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排除了一般性过失的情况,因为投保人非专业保险业者,对其要求应相对宽松;
2.投保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存在误报、漏报、瞒报的情形,即不实告知行为;
3.这种不如实告知必须能够影响保险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或确定保险费率的决定,即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
保险人可在特定情况下行使合同解除权,主要依据是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1.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该义务,且此行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既是对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维护保险合同公平性的必要措施。
2.保险合同中可能还约定了其他导致合同解除的条款,如投保人未按期支付保险费等,但具体情形需依据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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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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