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
导读:
行政协议是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行政行为”广泛涵盖了各类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确实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具体还需根据行政协议的性质和内容来判断其是否满足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协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这类协议涉及公共资源的特许使用权,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这类协议直接关系到被征收征用人的财产权益;
3.其他行政协议,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用于涵盖其他未明确列举但具有行政性质的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行政协议都必然成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虽然行政协议总体上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仍有部分行政协议案件因特定原因而不被受理。这些不受案的情况主要包括:
1.国家行为,如国防、外交等涉及国家主权和利益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如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7.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这些不受案的情形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为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划定了清晰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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