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协议反悔后可以再起诉吗
导读:
在行政诉讼中,一旦原告提出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若原告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人民法院通常不予立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2.但这一规定也存在例外情况,即如果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则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并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关于行政撤诉后再起诉的具体规定,除了上述第六十条的规定外,还需要注意第六十一条的内容。
1.该条规定了原告或上诉人在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2.在按撤诉处理后,若原告或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依法解决了诉讼费预交问题,人民法院则应予立案。
3.这一规定为因经济困难而未能及时预交诉讼费的原告提供了再次起诉的机会。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告必须合法,即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告也需合法,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需明确指出被告是谁;
3.起诉的理由必须合法,即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4.起诉的案件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规定,即起诉的案件应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之内,且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行政诉讼才有可能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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