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吗
导读: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确实可以选择口头申请的方式。
1.当申请人选择口头申请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立即行动,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行政复议的具体请求、申请复议所基于的主要事实、理由以及申请的具体时间。
2.这一规定确保了即使申请人不具备书面申请的条件或能力,也能有效行使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广泛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处罚决定:如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均可申请复议。这些处罚直接影响被处罚者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因此《行政复议法》将其纳入复议范围。
2.行政强制措施:如对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亦可申请复议。这些措施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权益,处理不当将侵犯其合法权益。
3.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如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许可证、执照等证书,或未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均可申请复议。
4.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同样可申请复议。这体现了行政机关对证书监督管理的活动也应接受复议监督。
5.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如对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也属于可申请复议的范围。
6.经营自主权受侵犯: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或变更、废止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申请复议。
7.违法集资、征收等行为:对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相对人有权申请复议以寻求救济。
8.行政机关不作为:如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定职责,或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等,均属于可申请复议的不作为违法情形。
9.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均可申请复议,复议范围广泛且灵活。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果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请求。这些可审查的“规定”主要包括: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指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包括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在可审查之列。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章作为法的渊源,其制定和审查程序更为严格,不属于行政复议可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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