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税款优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
导读:
在破产程序中,关于税款与担保债权的优先顺序,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如果担保债权是针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设定的,那么该担保债权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在此情况下,担保债权的清偿将优先于税款。
2.对于这部分特定财产,税款的清偿顺序会排在担保债权之后。然而,如果担保债权并非针对特定财产,那么税款的清偿顺序则优先于这类非特定担保债权。
3.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得到了明确体现,确保了破产清偿过程中的公平与有序。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破产程序中,针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所设立的担保债权享有特权,即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1.这一特权确保了担保债权人在破产清偿过程中,能够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从该特定财产中获得清偿。
2.这一特权的存在,既是对担保制度本身的尊重,也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3.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利息、延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在担保物权的实现过程中均享有优先受偿的地位。
破产企业的清偿顺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将依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劳动债权;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将按照比例进行分配。这一清偿顺序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优先保护,同时也兼顾了国家税收利益和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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