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行使及其实现的条件是什么
导读:
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行使与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留置权人必须确保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其债务。此时,留置权人并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是应当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以便其筹集资金并履行义务。
这一宽限期的设定旨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确保公平合理。
2.如果留置权人与债务人未就宽限期限进行明确约定,留置权人应当给予债务人至少两个月的宽限期,但针对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这一期限可以相应缩短。
只有在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留置权人方可依法实现其留置权。
1.“留置权条款”(Lienclause)具体指的是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赋予船东留置货物的权利的一种条款。
法律快车提醒,这一条款明确了船东在特定条件下,即所欠的运费、空(亏)舱费或滞期费未得到清偿时,有权控制货物直至相关费用被付清。
2.留置权条款通常与终止条款相结合,旨在免除租船人在货物起运后可能承担的合同义务。简而言之,留置权条款是船东为保障自身权益,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特殊权利条款。
拓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