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证据材料有哪些
导读:
在民事判决书中,证据材料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民事判决书中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书证与物证:书证如合同、书信、单据等,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文字材料;物证则是与案件相关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物等,它们以客观存在证明案件事实。
2.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庭作出的陈述。证人证言是案件事实的重要来源,但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和认证。
3.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自己亲身经历或了解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叙述和承认,也是证据的一种。
4.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脑数据等,这些资料经过审查确认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鉴定结论:由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结论,如法医鉴定、笔迹鉴定等。
6.现场笔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案件情况所作的记录,如交通罚单、工商处罚记录等,这些笔录具有直接证明力。
7.勘验笔录:为了了解案件事实,执法人员对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后制作的笔录,同样具有证据效力。
法律快车提醒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依据其表现形式和证明力,可以归纳为以下七种:
1.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
3.证人证言: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所作的陈述。
4.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包括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诉讼材料中的陈述,以及在庭审过程中的口头陈述。
5.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等,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6.鉴定结论: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意见。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检查、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评价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基本标准。
1.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断或伪造。证据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虚构或夸大。
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或说明待证事实。这种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但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3.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存在形式和获取方式。证据的收集、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程序必须合法,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证据的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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