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由政府哪个部门管
导读:
对于行政复议的受理部门,其确定依据主要在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及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层级:
1.若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
2.对于海关、金融等垂直领导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复议。
4.还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等特殊情况的复议受理机关。
总之,行政复议的受理部门需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及层级关系来确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程序相对明确。
1.多数情况下,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设立该行政机关的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工作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2.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需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这一过程要求申请人明确复议对象,选择合适的复议机关,并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复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人作为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享有一系列重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复议权,即有权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委托权,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查阅权,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申请回避权,若认为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申请其回避。
5.撤回复议申请权,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有权撤回复议申请。
6.其他。
这些权利保障了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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