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和质权哪个优先清偿
导读:
面对抵押权和质权并存的情境,优先清偿的判定需依据设立时间而定。
1.若质权先于抵押权设立,则质权在清偿时享有优先权。
2.若抵押权先于质权设立且已完成登记,则登记的抵押权在清偿时优先于质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当抵押权与质权并存于同一财产上时,清偿顺序的确定亦需考虑其设立时间的先后。
1.原则上,根据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两者均为担保物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因此应按设立先后顺序受偿。
2.若抵押权和质权设立时间相同,则按照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3.在特定情况下,如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抵押权人将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关于抵押权与质权清偿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
1.明确了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的处理原则,即原则上以设立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抵押权已登记,则优先于质权受偿。
2.法律还规定了抵押权与质权在权利性质、标的物等方面的区别,为实践中区分两者提供了法律依据。
3.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抵押权与质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程序合法有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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