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期间可否继续执行
导读:
1.在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这是基于执行效率和维护法律权威的考虑,确保执行程序的连续性不受异议审查的干扰。
2.若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请求,从而在一定条件下暂停执行。
法律快车提醒,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执行效率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执行异议期间,担保请求成为影响执行是否继续的关键因素。
1.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若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可请求法院停止执行处分行为。
2.申请执行人若也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并请求继续执行,法院则会继续执行。
这一规定旨在平衡执行双方的利益,确保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双方的权利都能得到合理保障。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
3.若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将裁定撤销或改正原执行行为;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异议。
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担保请求情况决定是否暂停执行。
这一流程确保了执行异议的及时处理和复议权利的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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