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属于什么保险
导读:
重复保险本质上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特殊情形,而非一个独立的保险种类。
1.重复保险发生在投保人针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且这些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2.在此情境下,各保险合同之间便构成了重复保险的关系。
重复保险的定义为: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这一定义明确了重复保险的四个核心要素: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以及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判断某一保险行为是否构成重复保险的标准。
法律快车提醒您,关于重复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1.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2.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这一条款从法律层面规范了重复保险的行为,包括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赔偿限制以及保险费的返还等,旨在保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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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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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或(或)
核心提示:重复险保的司法认定作者:苗滋滨来源中国法院网转录朱绍磊律师----------------------------------------------
案情2011年2月8日,某委员会办公室与人保财险合肥公司签订了交险和机动车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皖A00200(丰田陆地巡洋舰FJ越野车,保险的截止时间为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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