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包括哪些
导读:
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主要涵盖了四个方面的内容,直接回应了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广泛范畴:
1.是教科书的法定许可,这允许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段。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允许其他报刊在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情况下,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已发表的作品,但需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针对的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新的录音制品,同样需支付报酬且尊重著作权人的声明。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允许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及已出版的录音制品,但需支付报酬,并尊重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教科书法定许可的具体条件明确且严格。
1.使用的目的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这排除了非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如大专院校教科书的使用。
2.使用的内容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单幅的美术作品及摄影作品,确保了对原作品完整性和作者权益的尊重。
1.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要求被转载、摘编的作品必须已发表在报刊上,且转载主体限于报社、期刊社,排除了其他媒体如出版社的使用。
2.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权力在于著作权人,而非刊登作品的报刊,确保了著作权人的最终控制权。
3.而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则针对的是音乐作品,且这些音乐作品已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
4.录音制作者在使用时,必须独立录制,不得翻录他人在先的录音制品,同时需尊重著作权人的声明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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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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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具体情形有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已出版的录音制品、著作权人许可等情形。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范围有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类型包括编写出版教科书、制作录音制品、电台或者电视台播放等,著作权保护期限是自然人坐着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对于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等不受限制。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内容具体如下:1、当事人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2、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一般是指,在实施义务教育、国家教育规划、个人学习等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新产品诞生,也越来越多商家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在近年来更是一个热门问题,有很多人懂得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属于我们自己的权利,不容他人侵犯,比如说对于我们发表的作品,著作权在自己手上,如果发现他人不经许可使用了,是侵权的行为,可以要求赔偿,但是法律上著作权有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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