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关系是什么共有
导读:
1.面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关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涉及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
2.《民法典》第七十条明确指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同时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则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这种共有,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除专有部分外的其他部分,如楼梯、公共过道、绿地、公共设施等,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在特定条件下处分的权利。
4.《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共有部分的认定,通过列举加排除的方式,力求明确共有部分的范围,为实践中解决共有权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快车提醒,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登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有所涉及,但尚不完善。
1.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一并对建筑物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进行登记。
2.实践中由于开发商“分期分批”的开发模式及后期审批的灵活性,导致共有部分的原始规划易发生变化,影响共有权的确认。
3.登记机构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应严格审查开发商提交的共有部分相关材料,确保共有部分权利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有望出台更为详尽的共有部分登记规则,以更好地保护业主的共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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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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