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倒塌由谁承担责任
导读:
1.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其责任承担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废铁分拣站围墙倒塌事件中,围墙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被视为责任主体。
2.如果围墙的所有人与管理人身份分离,通常由直接管理人承担首要责任,若管理人无力赔偿,则所有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简而言之,谁占有并管理该建筑物,谁就应承担因倒塌造成的损害责任。
1.建筑物倒塌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在受害人证明了建筑物倒塌、损害事实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后,法律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2.此原则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确保公平合理。在本案中,围墙倒塌与女工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围墙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若无法证明其无过错,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在处理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案件时,需区分是致害他人还是致害本单位职工。
1.若致害他人,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6条,承担侵权责任;
2.若致害的是本单位职工,则构成工伤事故,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非侵权损害赔偿。
这一区别体现了法律对不同情形下受害人保护途径的差异性安排,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在本案中,受伤女工若系分拣站职工,则她们的权益应通过工伤保险制度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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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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